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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、产地、数量、质量、销售去向、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,保证可追溯。
这句话来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。接下来我将介绍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相关的内容。法》中的种子指的是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,包括籽粒、果实、根、茎、苗、芽、叶、花等。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中说林木良种指的是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,在一定的区域内,其产量、适应性、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。
(3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修改的意义。我个人认为种子是具有战略意义的“国之大者”。同时,种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筹码。种子有利于维护国家总体国家安全观。种子的保护有利于我国培养更多的优良品种,更好维护国家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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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
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(以下简称《种子法》),《种子法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。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1.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、公正、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(以下简称《种子法》),制定本办法。
2.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,适用本办法。
3.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,是指稻、小麦、玉米、棉花、大豆。
4.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,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。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、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,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。
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区域试验;
(二)生产试验;
(三)品种特异性、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(以下简称DUS测试)。
生产试验在区域试验完成后,在同一生态类型区,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,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、稳产性、适应性、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。
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,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,不大于3000平方米,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。
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,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。
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.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;
2.与现有品种(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)有明显区别;
3.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;
4.遗传性状稳定;
法律依据:
为科学、公正、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(以下简称《种子法》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,是指稻、小麦、玉米、棉花、大豆。
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,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。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、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,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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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丹尼号的签约作者“静容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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